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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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0,018.20元; 二、***赔偿***3954.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00元,由***负担2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负担775.00元,***负担50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