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市工业炉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摩根热陶瓷(上海)有限公司 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翀昊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鑫润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市工业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摩根热陶瓷(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186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原告负担1414元,被告负担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