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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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012元; 二、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支行,账号:18×××03,户名: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本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