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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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三九威佳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亚药房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

”、第1790551号“

”、第4777496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三九威佳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三九”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三、被告深圳市三九威佳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合计26万元,被告合肥新亚药房有限公司以5万元为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3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9723元,两被告共同负担3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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