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借款本金186,100.00元,利息42,702.98元,本息合计228,802.98元。其余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结清为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