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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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固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固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445.79元(已垫付9348.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固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