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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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金丝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 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金丝达印染有限公司 潍坊金丝达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昌邑富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欠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9日为46981.6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3万元; 二、被告昌邑富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昌邑金丝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中欠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昌邑富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昌邑金丝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5282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490元,由被告潍坊金丝达印染有限公司、昌邑富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昌邑金丝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129元,由被告潍坊金丝达印染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