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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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付保险金64427.4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0元,由原告***负担496.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负担7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