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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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租金及利息219332.23元,并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依法处理租赁车冀A×××××W冀A×××××挂车所得价款,折抵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后为二被告实际所欠原告债务);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被告***、***不能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在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被告***、***未清偿部分的款额三分之一。 三、如果被告***、***不能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被告***、***未清偿部分的款额三分之一。 四、被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被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