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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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钱江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百超精密钣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州市百超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货款635343.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35343.5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算,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百超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6.5元,财产保全费3697元,合计8773.5元,由原告温州市百超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负担3697元,由被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