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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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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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全正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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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初302号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远航,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方全正通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云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昌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兰荣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宣恩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忠梅。

被告: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方全正通实业有限公司、***、***、***、云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宣恩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孟璐

审判员苗法礼

审判员路诚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东升

书记员荆冉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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