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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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长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久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761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共计2037612.5元,并承担2019年9月10日后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275%计算); 二、被告***、***、***、***、***、***、仪征长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久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仪征长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久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1元,依法减半收取115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被告***、***、***、***、***、***、仪征长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久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