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加工费240999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13971.6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2255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