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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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5415.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285.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17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571.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3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285.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17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285.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17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285.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损失17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二、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2元;***负担39元;***负担13元;***负担13元;***负担13元;***负担13元;***负担13元;***负担13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6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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