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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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扬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46.3385万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21日,利息为4365236.39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江西扬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截至2019年3月15日,利息为283631.95元(计算方式:3420267.63元×170万元÷2050万元);自2019年3月16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昌远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扬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本金252.33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截至2019年3月15日,利息为427116.35元;自2019年3月16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江西扬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本金25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截至2019年3月15日,利息为427116.35元;自2019年3月16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省联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扬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美安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扬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西省联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扬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美安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远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扬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