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鑫茂服装有限公司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鑫茂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8720元,利息损失11823.2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487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威海鑫茂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0000元;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计1855.50元,由被告威海鑫茂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