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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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鑫垚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鑫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4710.11元,并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494710.11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扣除被扣划的相应的保证金的数额34166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鑫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支付律师费164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阳市鑫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