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
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他项权利证号:邯房他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元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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