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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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97486.09元; 被告***、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25%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被告***、***、***、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76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