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93,044.2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止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23,302.66元、逾期利息22,359.1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216,346.94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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