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78791元、施救费人民币6500元,共计人民币85291元的70%,即59703.7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