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宛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斯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莱斯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宛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元,公告费560元,两项费用合计1316元,由被告深圳市莱斯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