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协议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与被告卢昕儒签订的《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还款合同》有效;

二、被告卢昕儒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本金249,600元、利息和违约金123,519.35元,合计373,119.35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之约定承担实际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被告卢昕儒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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