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及罚息70,845.37元(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9.75‰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21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