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尚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尚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

二、被告枣庄尚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租赁原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厂房中搬出,并将厂房返还原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枣庄尚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以年租金25万元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枣庄尚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场地之日止);

四、被告枣庄尚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3元,保全费3,520元,被告枣庄尚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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