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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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俊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晋江力道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春县俊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6000元及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0元,由晋江力道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