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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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8)被告河南省山晟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焦作市山晟久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3180939.9元(货款计算方法:1609吨*5250元/吨+1609吨*5440元/吨+302.9吨*5450元/吨+1309.47吨*5330元/吨+40.76吨*5330元/吨-12866801); (2018)驳回原告焦作市山晟久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705元由原告焦作市山晟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被告河南省山晟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