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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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兴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号:房字邢台分行中兴支行2018年0467号)。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兴支行借款本金189,220.17元,利息4,792.39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6月29日并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兴支行对于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