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印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三叶盛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海南三叶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283863元及截至2016年5月16日的利息1415372.21元、复利96625.34元;

二、限被告海南三叶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法均按上述最高额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限被告海南三叶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1170元;

四、被告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三叶盛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1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三叶盛投资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5-4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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