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营口隆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4民初1604号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董玉生。 被告:营口隆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 被告:***,男,住***。 被告:***,女,住***。 被告:***,女,住***。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与被告营口隆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