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抚顺市安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抚顺市安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及案外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4月2日签订的《抚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安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6566.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26566.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225‰计算);

三、驳回原告抚顺市安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1416元,保全费11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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