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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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贺亮12万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贺亮164,630.86元; 五、驳回贺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保全费1,270.00元共计3,420.00元,由王晓明承担2,525.00元,由贺亮承担89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00元,由贺亮承担1,22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承担557.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5.0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