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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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宜兴市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2352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变更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宜兴市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367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94元,由宜兴市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26元,由***负担2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46元,由宜兴市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72元,由***负担18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