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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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山信用社 铁力市鸿兴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铁力市鸿兴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10,211.28元,利息33,844.79元(逾期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并以1,410,211.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加罚息50%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铁力市鸿兴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8.00元,减半收取计4,449.00元由铁力市鸿兴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