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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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琼0106执651号执行裁定书时应扣除属于原告***的19.341万股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二、***名下的3203180股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为4.37%)为***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2元,由原告***负担3551元,被告***负担3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