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凤冈有机食品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贵州省凤冈县有机食品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共计7931.1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负担500元,贵州省凤冈县有机食品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本案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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