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4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0,682.82元;二、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02.37元”。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42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代收各项开户费3.28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2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上述费用返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代收各项开户费3285元。

四、驳回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14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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