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191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裘献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桢,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长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人民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000元。

二、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10元。

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亦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翔

书记员沈翠莹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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