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191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裘献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桢,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长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人民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000元。 二、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10元。 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义乌市杭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亦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翔 书记员沈翠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