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1942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春,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民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4407.9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400元。

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亦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翔

书记员沈翠莹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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