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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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6976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6172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6日,从2018年9月7日起,涉案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止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3275.42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45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55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