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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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25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5月2日,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37750元)。 二、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4314.79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的671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14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西金玉堂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