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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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6123号 原告: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长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女,住***。 原告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5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