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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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富婕服装有限公司 新疆一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人民西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金富婕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一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8189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一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新疆一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6元,被告喀什金富婕服装有限公司负担2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