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11445292.95元;

二、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148552936.32元欠款金额为基数的利息为2938906.17元(148552936.32×4.35%÷365天×166天);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48552936.32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0年1月7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10523669.08元欠款金额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顺泉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156.51元,由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5-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