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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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九眉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九旺纺织有限公司 诸暨市九旺灯业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市凯茜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九眉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400000元,支付至2017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181203.32元,合计15581203.32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九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3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九旺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九旺灯业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九渔针织厂、诸暨市凯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最高额1850万元范围内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97元,减半收取计577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48.50元,由被告浙江九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九旺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九旺灯业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九渔针织厂、诸暨市凯茜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