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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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利息5556.8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8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59‰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4259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