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伤后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3117.27元。

二、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后,原告***伤后剩余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剩余8293.26元。由被告***按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4146.63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146.63元。

三、原告***伤后鉴定费800元,由被告***按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按责任赔偿原告***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承担5.50元;由被告***承担2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6元);由被告***承担2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3-16
发布日期 2020-05-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