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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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仙树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仙树支行的账号22×××01内的存款629164元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里中心的账号44×××59内的存款629164.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