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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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5119580元及利息(利息以51195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雄丰贸易有限公司对***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各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5119580元及利息、违约金(代偿款215156元的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代偿款4904424元的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雄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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