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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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市洪杉建材有限公司钢材欠款1016698.33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128679元,合计人民币1145377.33元。并以欠款1016698.3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7000元,共计27108元,由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